
S-1
S-1 · 高速公路
高速公路的起点,也就是该类道路的特别规则开始适用的那一点。它也可以用来标示互通立交处通往高速公路的匝道。
目录第 3.8 部分
它们提供关于道路类型及其特别规则的有用信息:高速公路、隧道、单向通行、步行区。
怎么认出它们: 方形或矩形标志,蓝底白色符号或文字。
70个标志

S-1
高速公路的起点,也就是该类道路的特别规则开始适用的那一点。它也可以用来标示互通立交处通往高速公路的匝道。

S-1a
Autovía 的起点,也就是该类道路的特别规则开始适用的那一点。它也可以用来标示互通立交处通往该类道路的匝道。

S-1b
多车道公路的起点,也就是该类道路的特别规则开始适用的那一点。它也可以用来标示互通立交处通往该类道路的匝道。

S-1c
2+1 公路的起点:三条车道承担双向交通,中间车道供超车使用,并交替保留给两个方向。

S-2
高速公路的终点。

S-2a
Autovía 的终点。

S-2b
多车道公路的终点。

S-2c
2+1 公路的终点。

S-3
为机动车保留的道路的起点。

S-4
为机动车保留的道路的终点。

S-5
隧道、地下通道或视同隧道的路段的起点,可能还带有名称。下方可以标出以米计的长度。

S-7
以 km/h 表示的建议速度,即便天气和交通状况良好,也最好不要超过。设在警告标志下方时,该建议覆盖该危险所延续的整个路段。

S-8
此前建议使用该速度的路段到此结束。

S-9
只要天气、道路和交通状况良好,就把速度保持在所示两个数值之间。设在警告标志下方时,该建议覆盖该危险所延续的整个路段。

S-10
从这里起,此前的建议速度区间标志停止适用。

S-11
在沿箭头方向延伸的单车道车行道上,按箭头所指方向行驶;反向通行被禁止。

S-11a
在沿箭头方向延伸的双车道车行道上,按箭头所指方向行驶;反向通行被禁止。

S-11b
在沿箭头方向延伸的三车道车行道上,按箭头所指方向行驶;反向通行被禁止。车道更多时,箭头数量与之相同。

S-12a
在沿箭头方向延伸的那一段车行道上,按箭头所指方向行驶;反向通行被禁止。

S-12b
在沿箭头方向延伸的那一段车行道上,按箭头所指方向行驶;反向通行被禁止。

S-13
标示人行横道的所在位置。

S-14a
标示人行天桥的所在位置。

S-14b
标示人行地道的所在位置。

S-14c
标示设有坡道的人行天桥的所在位置。

S-14d
标示设有坡道的人行地道的所在位置。

S-14e
标示设有自行车推车槽或坡道的人行天桥的所在位置。

S-14f
标示设有自行车推车槽或坡道的人行地道的所在位置。

S-15a
标志上以红框标出的那条路是断头路。

S-15b
标志上以红框标出的那条路是断头路。可以使用镜像版本以符合实际的道路布局。

S-15c
标志上以红框标出的那条路是断头路。可以使用镜像版本以符合实际的道路布局。

S-15d
标志上以红框标出的那条路是断头路。

S-15e
以红框标出的那条路是断头路,行人或自行车除外。标志上带有该例外所涉对象的图形符号。

S-16
标示一条专门修建的避险车道,供制动失效的车辆停下来。

S-17
此处允许停放。标有特定车型的文字或符号,表示该车位为其保留;标有时间的文字,则限制你可以停多久。

S-17a
此处只允许为一种特定目的停放——前往药店、医院等,由图形符号标出——且只限规定的一段时间,时长写在辅助标志牌上。

S-18
为空车和营运中的出租车停靠候客保留的场地。数字表示保留车位的总数。

S-19
为公交车停靠保留的场地。

S-20
为有轨电车停靠保留的场地。

S-21
显示标志顶部所列的山口或路段是否可以通行。

S-22
前方有一处可以在同一平面上掉头的地点。

S-23
标示医院所在,并提醒你在医疗场所附近应有的谨慎——首先是不要制造噪声。

S-24
此前要求至少开近光灯的路段到此结束。你可以关灯,但如果能见度、时辰或道路照明仍有要求,则不得关。

S-25
前方有一个出口,通过它可以在不同平面上掉头。

S-26a
在高速公路或 autovía 上,下一个出口约在 300 米外。出口在左侧时,斜线自左上向右下,标志立在车行道左侧。

S-26b
在高速公路或 autovía 上,下一个出口约在 200 米外。出口在左侧时,斜线自左上向右下,标志立在车行道左侧。

S-26c
在高速公路或 autovía 上,下一个出口约在 100 米外。出口在左侧时,斜线自左上向右下,标志立在车行道左侧。

S-27
标示最近的紧急求助点或电话,事故或抛锚后可由此呼救。标志上可以标出到它的距离。

S-28
首先服务于行人的区域,适用特别规则:车辆限速 10 km/h,驾驶人必须让行人先行。

S-29
重新适用一般交通规则。

S-30a
为行人使用保留的区域。

S-31a
为行人使用保留的区域到此结束。

S-32
使用此类标线车道的车辆,只要装有相应设备,除其他方式外,也可以通过动态或电子收费缴纳通行费。

S-33
供行人、自行车以及(在适用时)个人移动工具使用、与机动车交通分离的道路。它通常穿过空地、公园、花园或林地,但在建成区之外也可能沿道路布设。

S-34
标示一处可以在紧急情况下靠边停车、以便让出通道的地点。

S-34a
标示隧道内一处可以在紧急情况下靠边停车、以便让出通道的地点,并设有紧急电话。

S-35
供自行车使用的道路;其他一切道路使用者不得进入。

S-36
供自行车使用的道路到此结束。

S-37
供个人移动工具使用的道路;其他一切道路使用者不得进入。

S-38
供自行车和个人移动工具使用的道路;其他一切道路使用者不得进入。

S-39
此前供个人移动工具使用、禁止其他道路使用者进入的道路到此结束。

S-40
此前供自行车和个人移动工具使用、禁止其他道路使用者进入的道路到此结束。

S-41
供自行车和行人使用、各有独立空间的道路。标志的图形布局可以按空间的实际走向调整。

S-42
供自行车和行人使用、各有独立空间的道路到此结束。标志的图形布局可以按空间的实际走向调整。

S-43
供自行车、个人移动工具和行人使用的道路,前两者与行人分开。标志的图形布局可以按空间的实际走向调整。

S-44
供自行车、个人移动工具和行人使用、前两者与行人分开的道路到此结束。标志的图形布局可以按空间的实际走向调整。

S-45
标示自行车横道的所在位置。

S-46
标示一处紧邻自行车横道、或与之共用的人行横道的所在位置。

S-47
首先服务于行人的区域,适用特别规则:车辆限速 20 km/h,空间由车辆、骑车人和行人共享,行人享有优先权。

S-48
重新适用一般交通规则。

S-49
灯控路口停止线之前的一块等候区域,专供标志上所示的车辆使用——摩托车、视同摩托车的三轮车和轻便摩托车,或者自行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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